苏大文正教发〔2017〕4号
为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,建设一支高效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,本着“按需聘用、保证质量、科学管理、注重实效”的原则,结合我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特点与办学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范围
兼职教师是指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,面向社会、行业、企业,以各类形式聘任兼职从事我院学科指导、专业建设、教育教学、科技开发等工作的专家学者、技术(管理)骨干。
兼职教师分为兼职教授和兼职讲师两种类型。
二、聘任条件
1.身心健康,品行优秀,热爱高等教育事业,遵纪守法,具有事业心、责任感与奉献精神,热心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。
2.兼职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,能够胜任相关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,一般应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技术特长。
3.兼职讲师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,或行业内有一定规模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(技术)骨干。
4.兼职教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或大型企业、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,或某一行业内知名人士。
5.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;兼职教授年龄可适当放宽。
三、工作职责
1.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;
2.合作指导学生的“三创”工作和课外科研竞赛;
3.合作指导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;
4.合作开发实训项目,共建实习基地;
5.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就业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讲座;
6.合作申报教科研项目;
7.设立奖教(奖学)金或开发横向项目;
8.关注学院发展,引荐社会资源。
四、聘任程序
1.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需要,由各系(室)、各部门提出聘用兼职教师计划,报教师发展中心,同时附拟聘兼职教师的思想品德、素质能力、任职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。
2.教学工作部对拟聘兼职教师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,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,提交至院长办公会议审议。
3.审议通过后,学院发文公布,并颁发聘书。
五、聘用管理
1.实施兼职教师动态管理机制。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,聘用期满经协商可续聘。
2.兼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,遵守《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教学工作条例》,认真组织教学,参与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教学质量测评及教学检查,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。
3.兼职教师津贴,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,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其他
1.教师发展中心定期维护更新兼职教师资源库。
2.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。